JN SPORTS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4]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武汉仲裁委员会(2024)武仲裁字第000004821号裁决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3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海曙中光电子有限公司:本会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的申请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19],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南沃香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LG9NU7Y):本会已依法受理申请人曹刚(身份证号:85X)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因你单位未来本会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江南,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案卷号:岳劳人仲案字【2024】3584,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会定于答辩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73号2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本会将依法裁决。
株洲市中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2024)株仲裁字第1292号申请人陈水发与您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您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全套证据、仲裁程序变更决定书、答辩通知书、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举证通知书、选定仲裁员函、仲裁员名册等有关材料,请您公司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您公司选定仲裁员的期限、答辩期、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日、15日江南、15日内。如您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首席仲裁员李景林、仲裁员徐向荣、仲裁员杨芳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之日起第40至50日,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626号,邮编412007,联系电话)。
永州欧华华侨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吴新岭、熊珺与被申请人永州欧华华侨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号:永仲(2024)第75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永仲(2024)第75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永州欧华华侨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吴新岭、熊珺办理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02号第二层1-210号商铺的不动权证,因产生的税费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2、被申请人永州欧华华侨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新岭、熊珺逾期的违约金32174.06元(以2343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起按万分之一每日暂计算至2024年7月5日止,以后产生的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办理出不动产权证之日止),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3、驳回申请人吴新岭、熊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6408元,由申请人吴新岭、熊珺承担3604元,由被申请人永州欧华华侨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2804元江南,公告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在履行本裁决时,将仲裁费2804元,公告费1000元一并给付申请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本委已依法受理,现向你方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约定书。你方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其他事项公告如下:1、自本公告送达期限居满后的7日内,将依据本委仲裁规则约定的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的仲裁员名单送交本委,逾期由本委主任指定。2、自前述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3、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5年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为本委仲裁庭,逾期将缺席裁决。4、日照仲裁委员会地址:日照市质阳路88号人防综合楼12楼。
罗连平、黄根惠、王小威、吴建寅: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2024)杭仲03萧字第1985/1987/1989/1991号申请人浙江立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追偿权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应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2月24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837号五楼,电线)。
梁福: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4)杭仲02字第8号申请人戚春棉与被申请人杭州海兔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郭小林、梁福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2024)杭仲02裁字第8号裁决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837号萧山区社会治理中心6楼604室,电话)。
王炳杰: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3)杭仲02字第685号申请人杭州舒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炳杰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2023)杭仲02裁字第685号裁决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837号萧山区社会治理中心6楼606室,电话)。
王振会、张日海: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0月24日,依据让政征补决字第[2020]1号补偿决定及补正通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黑0604行审4号)将应给付您的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92436.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贰仟肆佰叁拾陆元整)提存于我处提存账户。请您于2029年10月23日之前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我处领取上述征收补偿款。如在此日期之前不领取上述款项,我处将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我处地址:大庆市让胡路新城街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北门三楼,电线。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贵司”):贵司诉中邮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我司”)(现更名为:北京中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24)京0101民初12312号,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已出具《民事调解书》。我司向贵司致歉并发表声明如下:我司在公司名称、企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包含“中邮”、“CHINAPOST”及相关类似字样。该行为侵害了邮政品牌及企业形象。本公司现已停止侵权行为,并特刊登声明向贵司致歉,消除对贵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本司郑重承诺,今后将严格规范经营活动,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杜绝再次出现侵犯贵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倪伟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受理原告李进宝与被告倪伟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门市维昌五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定于2025年2月20日上午9时在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公告,请该公司的债权人在2025年1月5日前向本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82号之一外贸大厦三楼;高小姐;)。逾期申报债权的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请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具体情况请与管理人联系,届时管理人将详细解答本公告之未尽事宜。
吕萍(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刘磊诉吕萍(此人在境外)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4月3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1号第三十八法庭(亦为在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国辛克物流公司(Schenker Deutschland AG)(德国):本院受理原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国辛克物流公司(Schenker Deutschland AG)、第三人ABB(中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0日下午14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28号张江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深圳市征美智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庞世财)、原安徽凌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李赣平):深圳市征美智能有限公司与安徽凤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并成立安徽凌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合同履行。深圳市征美智能有限公司和安徽凌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安徽凌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凤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厂房位于凤台经济开发区顾桥工业集聚区2#厂房,租赁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月9日,安徽凌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注销。上述厂房闲置至今。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你方应当返还上述厂房。请你方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撤除上述厂房内的装饰装修等添置物,并搬走相关设备,将厂房恢复原状后交付我方。逾期不予拆除、搬迁,视为你方放弃相关权利。我方依法拆除上述厂房内的装饰装修等添置物,相关设备予以封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有你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