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判案似裁缝制衣,法官剪布料,证据缝针线,精细裁剪时,公正之衣于一针一线中缝就。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借助鉴定解决事实认定中的专门性问题已十分普遍。然而,审判实践中一些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当事人为避免“高额”鉴定费而未向法院申请鉴定,这对法院努力接近“客观真实”造成巨大困扰。文昌法院审结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现场勘验和双方约定金额依法下判,未启动鉴定程序,妥善化解双方纠纷。
2021年3月10日,小朱作为发包人与C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装修施工合同》,该合同对施工地址、施工内容、工期等进行约定,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10%赔偿,解除本合同江南体育。
C公司员工与小朱建立微信群,在该群内沟通房屋装修事宜。2021年9月6日,C公司员工在群内发送信息:“增项是7500的楼面,1500的消防改管,4135的一楼铝合金。”小朱回复想要延迟付款,C公司员工提出尽快付款。次日,小朱向C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165000元。小朱在群里发送消息:“已汇款至您指定账号165000请查收”。C公司员工回复:“好的”。
2021年10月2日,C公司员工在群里表示其他工程出现内部问题,案涉房屋四号开始动工,争取早日完工。因C公司迟迟未将装修好的房子交付给小朱,小朱起诉到法院要求C公司退还全部装修款。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通知双方到案涉小区进行现场勘验,小朱代理人到场,C公司未到场。经法院现场勘验,案涉房屋已由C公司增筑二层楼面、增筑二楼分隔墙面、安装钢架楼梯和电路电线,现场还存放有沙土、数包水泥以及少量瓷砖。小朱主张C公司退还全部装修款,但法院无法确认案涉房屋已完成装修部分的工程量造价,且C公司未到庭应诉或双方协商确定,法院向小朱释明建议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解决,但其明确表示本案标的不大而鉴定费昂贵,不申请司法鉴定。截止至本案受理前,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尚处于停工状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C公司经法院多次传唤,均拒不到庭和参加勘验现场。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截止至法院现场勘验时仍处于停工状态,即小朱的房屋至今未能装修完毕,C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小朱有权解除合同,法院确认《装修施工合同》于起诉书副本等应诉材料送至C公司之日解除。
第一,关于C公司应向小朱退还装修款的数额是多少的问题。小朱主张C公司退还全部装修款,但经法院现场勘验案涉房屋已由C公司增筑二层楼面、增筑二楼分隔墙面、安装钢架楼梯和电路电线,应从装修款中扣除已施工部分造价,C公司未到庭应诉或双方协商确定造价数额。案涉《装修施工合同》亦未明确列明装修装饰施工内容及报价,但经法院向小朱释明鉴定已完成装修部分的工程量造价,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致使对案件主要的事实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法院现场勘验可以明确C公司未完成一楼的铝合金封窗及全屋地板砖、墙砖的铺设和墙面涂料,全屋处于毛坯状态,一楼的铝合金封窗其对应的造价从微信群聊天记录可知金额为4135元,而全屋地板砖、墙砖的铺设和墙面涂料的造价虽未明确约定价格,但从案涉《装修施工合同》对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可知,泥工进场后才应支付对应工程款53200元,涂料工进场后才应支付对应工程款15200元。故,C公司应退还一楼的铝合金封窗造价4135元、泥工进场工程进度款53200元、涂料工程进度款15200元,共计72535元。
第二,小朱主张C公司支付赔偿金,自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次日起算,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小朱还要求C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江南体育,但未提供证据证明C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双方办理清算手续并订立终止合同协议江南体育,该项主张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于法亦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鉴定程序启动与否的关键在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相关专门性问题缺乏判断认定能力,而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查明该专门性问题的相关事实。本案小朱经法院释明仍表示不申请鉴定,但考虑到C公司确实已为案涉房屋进行部分装修,若一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未予扣除C公司已施工部分,均会造成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的结果,该案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全面分析并对现场进行全面勘验,依法认定C公司已施工部分的装修款,不仅全盘考虑了法理,同时也兼顾了情理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
原标题:《装修的“残局”如何收拾?——文昌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